楚天都市報訊 據新華社電 引起廣泛關註的“高山案”昨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,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0年至2004年,被告人李東哲、李東虎伙同被告人袁瑛、張立濱,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(下稱河松街支行)行長的被告人高山,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鑒、偽造轉賬支票等手段,將河松街支行存款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李東哲、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者空殼公司賬戶。李東哲、李東虎指使袁瑛、張立濱等人以提現、轉賬、電匯等方式將資金轉出,被李東哲、李東虎非法占有。
  2004年12月,李東哲、李東虎、高山分別逃往加拿大。李東虎指使袁瑛、張立濱等人將李東哲、李東虎所控公司財務賬目等資料銷毀,李東哲指使他人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。李東哲、李東虎伙同袁瑛、張立濱騙取河松街支行資金,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,共計人民幣8.02億餘元。
  案發後,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人民幣5.16億餘元、美元11萬元。李東哲、李東虎、高山分別從加拿大回國投案,李東哲、李東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實及贓款去向,高山如實供述涉案事實。
  李東哲被判無期徒刑。李東虎被判二十五年。被告人藏利偉、袁瑛、張立濱、蔣月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。
  (原標題:高山挪用公款8億外逃被判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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